民法的专业名词-民的种类(今日推荐)

发布时间:2024-07-12 00:06:12 / 22:34: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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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专业名词解释 1、名词解释2、失意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,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者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。复:又称为再。是指人为了实其权限内的行为,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为被人的人的。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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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行为能力。民法通则规定:10守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。民全又称士丁尼或国全(Corpus Iuris Civilis),保证法律条文是东罗马帝国皇帝士丁尼一世下令编纂的一部汇编式,是罗马法的集者。 民法的名词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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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他人代为实民事行为的人,成为被人。与人实民事行为的人,成为第三人。 3、无权:是指不具有权的当事人所实的行为1、行为人根本未经授权。民法专业名词解释 原权利:主体享有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本权利。 救济权: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侵害可能时产生的救济性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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